2023年1月31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被签收,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行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张三(化名)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时间已有两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阿香(化名)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后,阿香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阿香坚持认为其丈夫张三存在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请求法院查清其丈夫的财产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承办法官积极回应阿香合法诉求,为了查实本案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防止并遏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以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告知双方申报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将可能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有助于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下一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加强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为契机,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家事案件,积极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