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大牌分装小样,违法!

2024-07-30 10:54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范勇

        经济实惠、便于携带、个性化定制、提高用户体验……化妆品分装小样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化妆品市场的一大亮点,殊不知这这门火爆的生意处在违法的边缘。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售大牌“分装小样”案。

        基本案情

        “某棠”是国货彩妆品牌。被告刘某通过“某棠”淘宝旗舰店购买遮瑕膏等化妆品,在未经“某棠”品牌的许可授权下,自行分装小样通过淘宝店铺对外出售,并在分装包装上贴上“某棠”字样。“某棠”品牌发现刘某行为后,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上,刘某辩称,其所出售产品均为官方旗舰店正品,所赚取的微薄利润来源于“分装”行为,属于出卖劳动力,也从未收到购买客户的投诉。目前网店已经下架产品小样,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槌敲响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分装销售原告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将原告的正品产品进行分装销售,并在产品包装及网店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某棠”二字,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其分装产品系原告公司正品,但被告对原产品进行了分装,改变了原有产品的包装、规格等,该分装产品与权利人原初投放市场的商品状况不具有同一性。如被告没有明示该商品系其自行分装产品,则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公司原装产品,产生混淆误认。即便普通消费者购买时已明知是分装产品,鉴于产品为化妆品的特殊属性,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行政法规层面的管理,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被告对原告原装产品进行分装后重新包装,造成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的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会造成商品品质受损,权利人从而失去控制其商品质量的权利。如因被告分装行为造成产品质量瑕疵,并将相关产品予以销售,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的产品原本质量低劣,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同时被告分装使用简易包装亦会降低权利人品牌美誉度,故被告分装销售原告正品商品的行为足以损害权利商标功能,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

        经分析认定,被告刘某分装销售原告正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法官提醒

        多样化、个性化的美妆消费需求,催生出规模可观的化妆品小样市场。相较价格不菲、动辄千元的正装化妆品,化妆品小样以利于消费者“尝鲜”、试错成本低,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分装小样市场鱼龙混杂,如何才能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消费者应该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尽量选择官方渠道购买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分装小样”,谨防买到造假、掺假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留好购物凭证、网购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合法权益被侵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化妆品品牌方也应该正视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变化,适当尝试“旅行装”“便携装”小规格化妆品供消费者选择。

        各网络电商平台应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根据商品的特点,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