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2012-11-07 08:55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