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的工资不发,还有我自行垫付的屋顶防水款等,也不给,我不搬出房屋,有我的道理……”案件庭前调解中,年满60多岁的当事人董老汉说出这些话时,语气里满是埋怨,字里行间却又透出几分理直气壮。董老汉的一番倾诉后,该案的承办法官品出了董老汉复杂情绪,读出了他不搬出房屋的理由。
这是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受理的一起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诉董某物权保护纠纷案。2018年年初,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招聘董老汉值守公司门卫,讲好了工资待遇后,董老汉开始上班。由于公司生产量加大,导致资金周转紧张,一直未及时给老董老汉发工资。
此期间,董老汉所住的门卫室屋漏雨,窗户年久失修,经常是风雨打进房屋来。经与公司老板沟通后,老板道出公司的难处,让董老汉自行垫付资金修复,待公司资金状况好转后,再如数偿还。
到了2018年6月,董老汉心想,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半年,工资没有看见一分,还搭进去了维修费3800元,心里很不是滋味。找公司老板要说法,老板总是搪塞,董老汉一气之下,锁门走人。这下公司老板急了,急忙联系董老汉,董老汉百般拒绝。
“老董你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就是违约,公司不但不给工资,还要你无条件搬出占用的房屋,不然,我们只有法庭上见。”随即,公司将董老汉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某立即搬出侵占公司的一间房屋;判决董某侵占房屋期间每月租金按200元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搬出之日止。
“和善可以处天下,理解可以包万象”。董老汉的“理由”有理、有据,但公司的处境却又情有可原。双方各自体谅,相互理解,和善的化解心中不快,既是一种大度,也是一种智慧,更是中华传统美德的真实体现。
离职是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行为,不腾退占用的房屋则又构成侵权;拖欠工资有悖劳务合同约定,也是违约行为,从法律上角度讲,双方各自存在不当行为。法官讲出了事理和法理,说服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董某一致同意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董某合计13800元(10000元工资、3000元房屋防水费、800元护窗费),同时董某搬出其占用的位于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食堂内一楼西边面积为25㎡的房屋,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二、安陆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