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消防通道上停车还起诉保安“打人” ?法院:驳回!

2022-08-12 17:32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赵文起 易小丽    浏览: 880

8月5日,安陆法院城区法庭审理了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及其安保人员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充分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了判决。

2021年12月22日晚,原告李某将车辆停在自住小区的消防通道上,小区物业保安即本案被告黄某见状上前劝阻,告知李某应按规定将车辆停放至停车位,双方沟通未果。李某欲离开现场,黄某遂用身体阻挡不让其离开,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李某现场高呼“保安打人”,在围观业主的劝说下,李某将车辆挪至停车位,随后各方离开事发现场。

当晚,李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民警赴现场依法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事发当晚及次日,李某自行前往医院及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未见明显损伤,乡镇卫生院诊断结果为颈部挫伤、肩部损伤、腰背部挫伤及全身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公安机关据此对黄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李某以黄某及其所属物业公司侵权导致其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25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其一,李某将车辆停放至小区消防通道的行为,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关“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黄某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口头劝阻,系对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制止、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服务业主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其二,对于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李某经过当晚医院就诊、次日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就诊及一次法医伤情鉴定。其中,当晚医院就诊及法医伤情鉴定均未见明显损伤。次日在乡镇卫生院检查结果系依据医院CT检查报告单的影像学诊断得出,病历载明内容亦与医院病历载明内容完全一致,但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损伤,此与医疗检查诊治规范不符。且事发当晚,李某在医院检查后未即时接受治疗,而是于次日前往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检查治疗,明显有违及时、就近诊疗的常理,故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因与黄某发生身体接触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其三,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普通处方笺中所涉“外用药”治疗费用150元无用药明细加以佐证,“电疗、推拿、针灸、拔罐”等治疗手段系针对李某在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中影像学诊断出的“颈椎骨质增生,颈椎生理曲度变直”的自身基础疾病作出,与身体碰撞接触无关联性。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对生活自由的追求及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均不应凌驾于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之上。尤其是在现代共居环境下,作为小区业主,应自觉服从物业的正当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共居环境。李某违规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黄某予以劝阻制止,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服务业主的正当行为,李某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损失、承担无因果关系、因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的治疗费用,既无法律依据,亦有悖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