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门》是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的名作,讲述的是一桩武士被杀事件,耐人寻味的是这桩杀人案从强盗、武士的妻子和武士的亡魂分别衍生出三个不同版本的故事。
强盗描述说,自己在树荫下休息,刚好碰见了武士和妻子,强盗见色起意,追上去用诡计缚住了武士,强迫女人与自己苟合,事后女人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件丑事,恳求强盗与自己的丈夫决斗,一番激烈的决斗后强盗杀死了武士,女人不知所踪。
武士的妻子说,苟合发生后强盗抢了武士的刀就走了,女人用匕首解开了丈夫的绳索,请求丈夫用匕首杀了自己,但是丈夫只是冷冷的看着她,女人受到一系列刺激,不久晕了过去,醒来后发现匕首插在丈夫胸前,她觉得是丈夫受不了耻辱自杀身亡。
武士的亡魂说,苟合后妻子竟然爱上了强盗,并要求强盗杀死丈夫,强盗却鄙夷的将女人踩在脚下,女人趁人不备跑走了,强盗追了上去,过一会儿强盗回来解开了武士身上的绳索,武士受到强盗的侮辱和妻子的背叛,觉得非常苦闷,捡起匕首自杀了。
《罗生门》中还有第四个版本的故事,即樵夫的视角。樵夫说,自己全程见证了这桩杀人事件,苟合后女人一直趴在地上哭,强盗乞求女人嫁给自己,女人跑过去解开了丈夫身上的绳索,要求二人决斗,但丈夫怕强盗杀死自己,惊恐地要把女人送给强盗,强盗顿觉女人一文不值,女人起身用言语激将二人不是男人,二人遂打了起来,但这不是决斗,而像是丑陋的流氓打架,最终强盗杀死了武士,女人受惊逃走了。
电影《罗生门》上映后即大获成功,“罗生门”逐渐成为描述一种社会现象的代名词,即事件的当事人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描述事件本身,至于事实本身是什么样的已不得而知,事实经过当事人的“加工”后早已经偏离了客观面貌。
强盗为了在死前塑造自己高大英武的形象,将杀人描述为决斗事件,武士和妻子为了将过错推卸给对方,对死亡事件做了不同的描述,樵夫为了掩藏自己捡走匕首的行为,一口咬定是强盗用剑杀死了武士。
客观事实究竟怎样,电影没有说,而是给了观众一个开放式的结局,每位观众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判断。但是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我们必须给涉案纠纷一个明确的结论,而如何破解司法审判中的“罗生门”进而查明事实,是办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关键环节。
笔者最近在协助法官办理一些案件中,经常面临一种困境,似乎每个当事人说的都很有道理,每个当事人都值得同情和法律保护,法律的利益平衡根本无法实现,每次开完庭后,书记员会问我这个案件该怎么办?我便会陷入沉思,如果说审判需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事实”又以什么为依据?
答案是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的证据逐一进行判断,进而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必须要承认这种事实是一种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可能与客观真实的事实有距离,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是司法裁判的核心环节,同时对当事人而言,裁判本身的公正可能比裁判触摸到的真相更加重要。
在《罗生门》中四人关于事件的前半段叙述基本吻合,即强盗困住武士,强奸了武士妻子,但是关于武士如何死亡便真假难辨,从证据角度上看,武士身上的伤口、地上的打斗痕迹、强盗与武士的佩剑和匕首等证据可以很好的还原武士的死亡真相,虽然可能离事实仍然有距离,但是基本可以满足作出裁判结论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如今的法学教学还是审判实践,基本上忽视了对证据规则的深入学习,似乎法律从业者天生就能运用证据规则,这是一种陋习,值得我们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