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这样“闪离”的情况下彩礼是否要返还呢?一起来看看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帅于2020年10月相识相恋,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与小帅家人生活不融洽,领证后仅4个月小美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分居一年后小美向小帅提出离婚,小帅不同意。2023年2月,小美向汉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美与小帅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仍然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8月小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小帅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如果离婚,小美应返还70%彩礼,包括银行转账彩礼216000元、购买金银首饰费用38000元。
法院审理
汉川法院城关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小美和小帅虽系自主结合,但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小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多来,小美和小帅关系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属于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小美和小帅结婚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未生育子女,小帅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小帅要求返还彩礼的辩称理由法院予以彩信。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根据本地习俗及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小美返还彩礼10万元及金银首饰。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美和小帅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小帅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小帅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与小美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如果对小帅返还高额彩礼的辩称不予采信,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也不利于遏制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的蔓延势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