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后现场督促履行 被告及时给付赔偿款

2022-08-29 09:50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王凡 易小丽    浏览: 576

8月中旬,安陆法院雷公法庭审结一起因辱骂引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调解无果判决后,及时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王某现场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480.88元,案件得以履行完毕,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从事建筑行业,2人互相认识。因双方发生一点小摩擦,李某在电话中辱骂王某,王某一直心存芥蒂。不久,王某出门办事恰好碰到李某,双方又发生了语言冲突,王某冲动之下扇了李某3巴掌,2人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当场报警处理,之后又自行到安陆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李某向王某主张赔偿,但王某对李某的伤情并不认可,拒绝做出赔偿。无奈李某做了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起诉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337元。

雷公法庭受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李某表示他可以不要王某一分钱的赔偿,只要王某录制道歉视频,并且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而王某则表示自己宁愿打官司按照判决结果赔偿,也绝对不可能接受这个条件。因双方矛盾关键点不在赔偿金额上,且双方互不退让,庭前调解效果甚微。

因案件已无调解可能,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了电话辱骂王某的事实,愿意就自己被打的事实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王某则表示尊重法官的判决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官判定,李某因辱骂王某在先,应自身承担30%责任;王某因动手打伤李某,承担70%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480.88元。

案件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后,双方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判决文书生效之后,考虑到被告方王某有良好的执行意愿,为了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及时主动劝说并敦促其履行给付义务。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王某现场将赔偿款交给李某代理律师代为转交。

法官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判决或者调解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并不高,致使大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本案中,我们在调解、判决后,现场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真正做到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了审判、执行的无缝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