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离婚时能否索要已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2021-12-09 17:03
来源: 孝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汪新元 潘婧

丈夫意外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儿子非其亲生,发生这样的乌龙事情后,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孝昌法院周巷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

原告万某与被告袁某于20042月举办婚礼,于200637日生育一女,于20061214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9月原告万某起诉离婚,被告袁某认为,原告万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一子,并且该子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直到该子六岁时被告袁某才知道该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给被告袁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故要求原告赔偿六年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且一直向被告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了精神损害,因此被告以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对“儿子”无抚养义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儿子支出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抚养了原告儿子六年,因此原告应返还被告抚养费52000元,另该乌龙事给被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赔偿精神损失款3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万某与被告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万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被告袁某误将“儿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袁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儿子”进行了抚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亲生子女,第二是养子女,第三是继子女。被告袁某与“儿子”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被告袁某对“儿子”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袁某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应当返还。法官提醒,夫妻间应当秉承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否则将有可能换来可怕的婚姻苦果,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承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