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礼录像被酒店遗失,该如何维权?

2023-06-08 09:37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杨丽    浏览: 1002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婚礼录像被酒店遗失,该如何维权?

近日,安陆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录像被酒店遗失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如何用民法典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6日,原告尤、秦委托案外人金某某与被告酒店签订合同,由酒店为两原告提供婚庆服务,两原告选择了酒店22800元的婚庆套餐(折后17800元),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约定服务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

2022年10月7日两原告在被告处如期进行了结婚庆典,婚礼结束后两原告向被告支付婚庆费用17703.56元。后两原告向被告索要接亲视频和婚礼现场大合照,被告一直不能提供,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两原告遂诉至安陆法院

一、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两原告的选择,本案案由定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争议焦点:酒店提供接亲视频和婚礼现场大合照是否双方约定的合同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套餐内容,在婚礼中由被告方提供一名高清摄像师,并在婚庆服务需知强调“酒店方提供所有婚庆相关人员服务范围皆在城区以内,若出城区以外及外地需加额外服务费用”,说明该合同内容并非仅仅是被告辩称的在酒店内才是服务内容,其服务内容也包括酒店外;其次,根据原告与酒店服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亦实质上提供了婚礼跟拍这项服务,那么被告提供婚礼跟拍的意义必然是提供接亲视频和婚礼现场大合照让两原告作为特定纪念。

综上,法院认定由被告方提供接亲视频和婚礼现场大合照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范围。

三、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典礼服务合同的价款支付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致使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交付的婚礼过程中娶亲部分和大合照部分的影视数据永久灭失无法补救、不可替代,故被告存在过错,并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应当承担合同履行瑕疵赔偿义务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安陆法院根据安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由此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程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中原、被告婚礼影视数据承载二人人格利益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永久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这种精神价值是一般人均可合理预见的,娶亲过程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