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孝感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受理了一起因工伤引起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连续作战和耐心调解,一周内将纠缠了2年之久的纠纷有效化解。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日
当事人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以及工资待遇等内容。朱某于当日入职。
2021年1月4日
朱某工作时,不慎被模板压伤右臂。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同济医院住院治疗175天,后转至爱康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住院106天。
2021年3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2年4月1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朱某伤残七级。
2022年12月23日
朱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某工伤保险待遇184520元。
2023年1月10日
朱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与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4520元。某公司不服判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上诉材料后,将本案移送至“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梳理案情 问诊把脉查“病情”
调解室收到调解委托后,仔细查看了案卷,分析研判案情。
原来,朱某是某公司员工,入职一年后,某次工作中不慎被模板压伤右臂,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之间的工伤认定及赔偿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以及一审民事判决。
现阶段,公司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对朱某在爱康医院的康复性治疗涉及的护理费不服。
各执一词 多方沟通找“病因”
公司对一审判决的不服金额并不多,但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了解到,双方之间矛盾较深,都觉得自己在这起官司中吃了亏。
朱某:“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在公司上班一年多就落下工伤,顶梁柱顶不住了,想回去上班公司还不让,我没办法就去仲裁,去起诉,现在法院判决下来了,公司又不愿意给钱,我受伤是我愿意的吗?”
公司:“他来我这才干了一年,我们在他住院期间按照停工留薪照发他工资十多万,现在又要赔十几二十万,本来这几年生意难做,我的苦向谁说!”
调解员首先联系了朱某,他情绪颇为激动,对公司颇多怨言,对官司久而不决也心生不满,扬言得不到满意结果就去信访、去投诉。公司代表则坚持减少赔偿金额的主张,至多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电话调解进展虽然不顺,但调解员已经全面掌握了双方争议矛盾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的认定和案件的进展速度上。朱某希望案件早结早了,公司希望减少赔偿金额。
抽丝剥茧 对症下药开“良方”
鉴于双方情绪较为对立,调解员经过研判后,决定先对双方当事人组织“背对背”调解。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工作室,分别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和主张。
“背对背”调解里,调解员从情理入手,劝说朱某站在公司的角度想想,在他住院期间公司没有拖他的工资,积极协助他办理工伤事宜,现在公司要求降低赔偿金额也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如果“让一点”能让事情解决进度“快一点”,何乐不为。调解员从法理角度,向公司上了一堂“法治课”,解读劳动法规定,释明相关法律风险。一番沟通之后,双方的态度都有了软化。
起初,朱某只接受几百元的让步,调解员给朱某分析事情经纬,并给出建议:作为受害方,在赔偿方面意图达到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也要考虑到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几百元的让步与公司的预期不符,公司差点因此拒绝调解,但调解员从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人道主义方面向公司说理,作为责任方,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赔偿事宜。
经过几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情绪趋于平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双管齐下 药到病除去“病根”
5月29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签订调解协议,朱某同意减少4000余元赔偿款,公司承诺5月底和6月底前分两次支付完毕赔偿款。双方均表示,今后将不再就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有任何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调解室将本案案卷及调解协议移送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当天制作调解书。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案件调解开始到结束仅历时7天。
此次“法院+工会”联动化解纠纷,正是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履行“公正司法”职责使命,变“就案办案”为“主动办案、能动办案”的一次生动实践。在法院和工会的共同努力下,这场工伤赔偿纠纷案圆满高效化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最大程度减小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妥善解决了劳资关系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孝感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不断在“法院+”工作上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不断拓展孝感法院多元解纷“朋友圈”,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为社会治理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