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社区 为群众送上普法“及时雨”

2023-05-29 08:52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余希    浏览: 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5月19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干警到渡口社区开展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法律专项培训活动,部分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参加此次活动。


 

在渡口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法院干警简要介绍了《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详细讲解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业主、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计划成立业委会的现实需求,法院干警以《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为基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业委会、业主大会的概念、性质、成立条件、职责等。

随后,针对大家提出的“物业未按约定定期清理水箱”、“小区停车费收费过高”、“小区未开放南门开放、入口车库门闸过小”等问题,干警一一进行耐心解答,并引导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纠纷问题。活动结束后,在场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此次法律专项培训活动,提高了社区居民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了解,让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走进日常生活,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