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捞人”?小心被骗! 王某以“捞人”为名诈骗450万获刑十五年

2021-10-28 17:27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鲁莉、陈露    浏览: 6561

“捞人”:指通过权力腐蚀、权钱交易、权官交易等违法手段使已被捕、被拘留或被判刑者脱离公正严明的正常司法体制的审判与正常刑罚执行,受权力庇护而逃脱罪责不被严惩。

近日,孝感中院审结一起以“捞人”为名诈骗450万元的诈骗案件。

案件情况

小伟的几个同伙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小伟担心同伙在接受讯问时对他不利,遂拜托小娇帮忙找人将同伙放出来,也确保自己不出事。于是小娇想到其发小曾说过有个朋友叫王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于是小娇通过发小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向小娇表示自己有能力办理,但需要几百万元费用。小娇和小伟同意后,先后向王某转账共计450万元。但王某仅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此案,交纳了2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此后,小伟及他的同伙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小娇遂要求王某退款,但王某拒不退款,并失去联系。(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王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诈骗罪是一种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互动性比较明显的犯罪。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诈骗罪都是行为人先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再遭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着受害人给付行为人财物时给付意图不法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的不法给付行为,能够导致对诈骗行为人的不同处理结果,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受害人的给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受害人的给付意图不法,是指给付人为了实现不被法律许可的意图(或称非法目的)或是不被法律许可的实现方式而为一定给付行为。给付财物不法情形能否成立诈骗罪,要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如果相关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符合诈骗罪,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为无罪。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向行为人交付公私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的配合,换言之,其所涉及行为又可以分解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以及受害人的交付行为。

本罪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体系性的构成来说,需要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但是对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司法实务审判中又要结合全案的证据来把握。

就本案而言,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本院提出上诉。辩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450万元是接受小娇等人的委托办理15人的相关事宜,其中12人在其积极参与和努力下被释放和取保候审,有两个人更是在其积极参与下获得轻判,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金钱,付出的巨大努力,这些人在其工作下才被释放、取保候审。她只是在帮忙,只是在赚取合理合法的收入。“我拿钱帮别人办事,当今社会都是这样拿钱办事,我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我愿意在经济范围内,合理的应该退的钱可以退。”

综合本案证据,首先,王某对外宣称自己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局级干部;向小娇发送一些其与高级干部近亲属合影照片;自称是安徽省驻京办主任的秘书,前几年调到北京市公安局工作当处长,是公安部某某某副部长的妹妹等,目的就是为了说明自己有强大的关系和人脉,只有她才能办成这件事,意在获取他人的信任,从而使涉案被害人等陷入错误认识,认为王某具有特殊身份,可以通过其“找关系、花钱”的方式达到使小伟等不法分子“不坐牢、不判刑”的目的。王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手段。其次,本案被害人小娇先后分3次转账给王某所持有的账户共计450万元;王某在收取被害人450万元转款后,仅在被害人请托的事项中,花费20万元委托律师的费用,其他款项全部用于个人高消费或者归还欠款,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王某的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法律权威性和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故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