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须知

2012-11-07 09:15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在立案后一个月内不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将依法予以中止执行。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

(四)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五)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六)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形决定案件的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