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事生纠纷?法官算出“和解账”

2025-08-05 10:45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郭玲君 涂海燕    浏览: 652

调解室里,曾因宠物犬咬伤事件争执不下的胡某与刘某,在法官的见证下签下调解协议,紧绷的脸上终于露出释然的笑容。这起由宠物犬咬伤引发的纠纷,从剑拔弩张的法庭对峙到握手言和的圆满结局,汉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用一场充满温度的调解,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内涵,也为群众上了一堂通俗易懂的法治课。

 

意外:爱犬转让瞬间酿伤害

胡某一直想养一条宠物犬,经蒋某介绍,刘某同意将自己饲养的一条阿拉斯加犬转给胡某。三人在蒋某家见面。然而,就在胡某喂食该宠物犬时,不幸被咬伤。随后,胡某进行了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胡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调解:法理交融破解僵局

“这类案件看似简单,但若处理不当,很容易让矛盾升级。” 承办法官拿到卷宗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细节。第一次开庭时,因被告刘某未到庭,调解未能进行。但法官没有放弃,而是利用庭后时间反复研究案情,明确争议焦点:转让过程中,宠物犬尚未完成交付,原饲养人刘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胡某主张的14万余元赔偿是否合理?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先分别解开双方的心结。

“刘先生,您作为宠物犬的原饲养人,在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和管理转移前,对犬只的监管责任并没有结束。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都是实际产生的损失,于法于情,您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向刘某耐心解释。

“法官,原是因为胡某喜欢狗,我才同意把狗转给他的。谁知道出了这事……对胡某的遭遇,我也很同情。我也不是不想赔,但他要的数额实在太高了。”听到这里,刘某的态度有所松动。

“您的顾虑我理解,咱们可以按实际损失来算。”法官一边安抚刘某,一边拿出胡某的医疗费单据,逐笔核对,“哪些是合理支出,哪些可能存在争议,咱们一点点捋清楚,保证不让您多承担不该有的责任。”

与此同时,法官也在耐心劝导胡某:“胡先生,我能理解您被咬伤后的气愤和委屈,但索赔也要基于实际损失。您主张的14万余元里,有些费用可能超出了合理范围。如果双方一直僵持,不仅您拿不到赔偿款,还会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不如理性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在法官的细致沟通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并提出了2.8万元的赔偿方案,这个数额既覆盖了胡某的合理损失,也在刘某的承受范围内。

“对不起,让你受了这么大的罪。”签调解协议时,刘某主动向胡某道歉。胡某也释然地说:“算了,事情都过去了。” 调解室里的紧张气氛,在两人的互相谅解中化为轻松的笑意。

一场宠物犬咬人纠纷的化解,展现的是汉川法院法官化解矛盾的智慧,更是司法为民的温度。

 

警示:养犬有边界,责任记心间

汉川法院结合案件特点,发出重要提醒:

责任不随“口头转让”消失:很多人以为只要口头约定转让宠物犬,自己就不再承担责任,这是错误的。在宠物犬完成实际交付和管理转移前,原饲养人仍需履行监管责任。本案中,正因为犬只未完成交付,刘某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烈性犬伤人“零容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普通宠物犬,饲养人也应做好安全措施,避免伤人事件发生。

纠纷解决需理性:发生宠物伤人纠纷后,双方应保持冷静,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情绪化处理导致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