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③|刘某某、翟某以虚假和解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2025-07-31 10:51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浏览: 6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法治共识,经过梳理,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刘某某、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以虚假和解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刘某某、翟某系夫妻,因做服装生意资金短缺向王某某借款未还,被王某某诉至法院。2015年10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翟某共同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翟某未履行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刘某某、翟某于2016年8月29日与王某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只履行了30000元后便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亦不如实申报财产。2016年9月23日,二人擅自将名下一处房屋卖给案外人夏某,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他非优先债务(非法律规定应优先偿还的债务)。另查明,涉案房屋系二人在民事判决宣判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足以印证其有转移财产的故意。

法院将刘某某、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以刘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翟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后毁约、转移财产偿还非优先债权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某某、翟某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仅部分履行,便擅自出售房产并将款项用于偿还非优先债权,其行为不仅违背和解承诺,更通过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主动恶意明显。法院对二人依法定罪量刑,既严厉惩治了“假和解、真逃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也清晰传递了“执行和解不等于执行终结,违反承诺必担责”的司法态度,对震慑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重要意义,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