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销售假烟非法牟利 四被告人获刑!

2023-12-18 14:42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朱苗苗 涂海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非法经营伪劣香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更是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烟案件,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15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该案系汉川地区近五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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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光向王某升推销假烟贩卖,双方达成销售假烟的合意。2023年5月,赵某光指使任某强将假冒的品牌香烟共计550余条运输至汉川市某酒店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升,并收取王某升货款6.5万元,赊欠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升与毛某祥收购真烟将从赵某光处收购来的假烟进行替换并在汉川市城区及新河镇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9.5余元。

        另查明,202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光、任某强三次从广州购买伪劣假冒卷烟到重庆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升,王某升收购后在重庆进行销售,涉案价值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光、王某升销售伪劣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强明知赵某光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帮助,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被告人毛某祥明知王某升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并直接参与王某升的部分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被告人到案情况、退赃情况、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前往持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生产经营中坚守诚信底线,依法规范经营,一旦产假、售假,必将受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