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问题(一):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付款地点等,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吗?

2021-10-19 18:37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也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依据 “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约定呢?

案例1: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

2018年9月,坤煌公司(化名)与楚天公司(化名)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坤煌公司销售水泥给楚天公司,交货地点为X市X小区。在该合同履行完毕后,楚天公司向坤煌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付款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到期后,楚天公司未按期付款,坤煌公司诉至X区法院。

本案中,《水泥供应合同》虽然有关于“交货地点为X市X小区”的内容,但该内容并不是明确无歧义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不能据此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坤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楚天公司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坤煌公司住所地。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如果合同仅对交货地点、付款地等进行约定,该约定不能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因交货地点、付款地等仅是某项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案例2:合议约定了履行地点,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在甲市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乙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丙市C区。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了争议,协商不成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处于尚未实际履行的状态,且双方公司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丙市C区,因此本案应由乙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以理解为三层面来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再次,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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