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营中,公司因业务执行不规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十分常见,比如公司业务员随意使用公司公章对外借款等情形。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公司正常的经营要求,还会为日后经营发展埋下法律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员工擅用公章对外借款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近日,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安陆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由安陆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公司上诉。孝感中院对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经过二审后判决结案,某公司应赔偿魏某某财产损失9万元。
基本案情
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销售业务。案外人何某某在任职某公司会计期间,假借公司名义对外集资,并开具加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据,所得款项全部转入个人账户自用。
2019年3月16日,何某某向魏某某借款30万元。2019年11月21日,魏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某公司偿还借款,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9月14日,何某某经审理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责令其退赔受害人借款共110万元。魏某某因其借款30 万元未得到退赔,以某公司对何某某诈骗行为有明显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
安陆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魏某某对其借款未被某公司直接收取十分清楚,只是基于对何某某本人信任,多次以该种方式借款给何某某,却长期未与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核实。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风险理应有所预见,并审慎处理,却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公司印章未采取有效监管,存在管理过错,该过错与魏某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魏某某损失9万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魏某某诉讼请求。孝感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某公司存在管理过错,该过错与魏某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了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魏某某诉讼请求。孝感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某公司存在管理过错,该过错与魏某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了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公民在向他人提供借款时,应预见借款风险:1.要知晓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2.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3.不能收取高额利息;4.应有借款担保或抵押;5.谨防诈骗或非法集资。
公司应加强印章管理,避免发生风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1.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做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用章人与管章人分开;2.要严格用章审批流程,设立用章使用登记制度;3.要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章,禁止单人携带印章外出;4.要加强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