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销售假药?害人终害己

2024-07-30 10:52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李冰雪 胡芳

        食品药品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制售假药。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刘某某经营的计生用品经营部检查时,现场查获“黑马”“金枪不倒”“日本腾素”等10个品种的产品。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扣押的“黑马”等十个品种涉案产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明知药品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盲目轻信特效药、偏方等心理,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重大风险。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侵犯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并认准药品批准文号,避免上当受骗。

        下一步,安陆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粮袋子”和“药罐子”,为药品行业健康有序、良性规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