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三):债权转让后达成新的管辖协议,应如何确认管辖?

2021-11-15 18:22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那么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案由?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方是否有效?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对管辖重新约定,应如何确定管辖?

 

案例1: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两方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对原债务人无约束力

 

友达公司(化名)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偿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将友达公司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给李某。李某取得房产他项权证当天汇款至友达公司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找友达公司催要,但该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向李某偿还本息。后李某与肖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对友达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肖某,并在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Y法院管辖,同时通知了友达公司。后肖某经多次催要,友达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肖某欲起诉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与肖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Y法院管辖,此约定只适用于李某和肖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肖某依据基础借款合同起诉友达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因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肖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是友达公司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而非债权受让人的住所地。即依“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仍以原合同的履行地为准。

 

因此,肖某可以向被告友达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债权转让后,三方当事人对管辖问题重新达成协议,应按照新达成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友达公司(化名)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偿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将友达公司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给李某。李某取得房产他项权证当天汇款至友达公司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找友达公司催要,但该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向李某偿还本息。后李某与肖某以及友达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对友达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肖某,并在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Y法院管辖。后肖某经多次催要,友达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肖某欲起诉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你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若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在重新达成协议时,存在合法有效管辖约定的,相关纠纷案管辖处理。若重新达成的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此时基础合同关系的管辖仍然需要按照原合同内容来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已重新约定了管辖法院,因此肖某提起诉讼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即可,即Y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