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院:彩礼返还案件中“彩礼范围及返还比例”的合理认定

2023-04-07 15:39
来源: 孝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汪汉池    浏览: 992

案情回顾:

周某某与梅某甲2020年10月经邹某某、吴某某(媒人)介绍相识恋爱,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于2020年农历冬月十六“上门提亲”,在梅某甲家中,邹某某、吴某某经手向梅某甲及其父母给付彩礼金66000元。2021年2月9日周某某为梅某甲购买首饰花费15000元。梅某甲为筹备婚礼,置办了微波炉等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等。2021年农历正月十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15日双方因琐事争吵,梅某甲随后回娘家生活。经介绍人沟通,梅某甲答应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周某某于2021年4月3日向梅某甲及其父母方给付150000元用于购车。后双方仍不能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周某某认为梅某甲及其父母借婚姻索要财物,并无缔结婚姻诚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梅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共266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梅某甲订立婚约,虽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范围,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均应当认定为彩礼。周某某上门订婚时给付女方66000元,后又给付梅某甲售价15000元的首饰,该给付行为均发生在双方婚约期间(以订婚为成立时间,以登记结婚为终止时间),可以确定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属于彩礼范畴,予以确认。周某某负债给付女方的150000元,已经超出了周某某的负担能力,若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社会民众的心理基础。结合两媒人的陈述,可以确定该给付行为系附婚姻关系不能缔结为解除条件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的范畴,予以确认。双方于婚礼当日收受的礼金约30000元,该礼金的给付主体多是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宜作对双方的赠与处理,不予确认。关于彩礼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双方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由被告方予以适当返还。梅某甲为筹备婚礼购买微波炉、床上用品、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等共计花费13000元。梅某甲人工流产产生手术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8294.49元。该两笔费用支出皆为必要、合理支出,根据双方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约半个月的事实,并考虑到双方对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故判决梅某甲及其父母在扣除合理开支后返还周某给付彩礼金的90%,即188734.96元。

法官说: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自先秦有史可考以来,中国传统婚俗文化中,彩礼的文化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然而,由于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待嫁而沽”催生出高价彩礼的乱象层出不穷。

反对高价彩礼,对促进婚姻平等、提高家庭幸福指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过分凸出彩礼的经济意义,事实上是变相“物化”女性,女性被视为商品,系对其家庭、社会地位的削弱,社会中相当部分的男性也会因难以承担高昂的彩礼对价,而无法成家立业。即使能够在高价彩礼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婚姻伊始自带商业气息,增加了日后家庭生活中引发各种矛盾、纷争的可能性。反对高价彩礼让婚姻回归纯粹的感情交流,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婚姻中男女的平等、提高婚姻的幸福指数。高价彩礼不仅影响个人、家庭,也是社会不和谐因素之一。高价彩礼有诱发“拐卖妇女”、“骗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有的女性往往被迫成为“扶弟魔”,甚至成为“换婚”的牺牲品,“因婚致贫、因婚反贫”的现象也不在少数,极大地给基层社会的治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反对高价彩礼有助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