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商业三者险示范条款第八条责任免除第二款第四项情形,即“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对此一般要求拒赔,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到底该如何处理?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
【案情】
2021年5月23日,被告肖某某驾驶鄂XX号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高某A及金某某、高某B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高某A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A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8872.09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000元,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被告肖某某系为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驾车,其驾车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某驾驶的客车后载其妻子高某A及亲戚高某B、金某某,事发后,伤者原告高某A及金某某、高某B未向王某某主张赔偿权利。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A经济损失102485.55元;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赔偿原告高某A鉴定费损失1596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肖某某事发时无从业资格证,故上诉人三责险不应赔偿33905.55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肖某某事发时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免赔。
【评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肖某某从业资格证处在失效期,但是在保险条款中只是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赔,未明确该“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何种证书,应当属于约定不明,故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而不生效。
此外,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驾驶营运机动车需要从业资格证,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该规定仅是一种行政管理需要,系管理性规范,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等同于驾驶证,驾驶人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是否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非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肖某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涉案车辆。
综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提示】
汽车运输从业人员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其中各项条款的含义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过程中也要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各保险条款的含义,尤其是免责条款。本案中,虽然因免责条款约定不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但是并不说明驾驶员在从事运输行业时可以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作为驾驶员还是应当具备行政部门要求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不仅是在保险理赔中产生纠纷,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