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查配偶名下财产!

2024-08-08 09:32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方维 陈诚

        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能否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顺利执结一起二十年旧案,获赠当事人锦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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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年积案 “交叉”破局

        “这个交叉执行的案子不好办呀!”6月,在收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一件案件指定给大悟法院执行的通知书后,干警苦笑道。

        一起交叉执行的案件,为何会让干警“望而生畏”?

        原来,这是一起跨时二十年的陈年旧案。二十年前,被执行人罗某以其房屋作担保,向孝感某银行贷款用于供其名下公司经营。后罗某还不上贷款,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应偿还孝感某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二十年间,该案陆续执行,但都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

        2021年,孝感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孝感某公司,在变更申请执行人后,孝感某公司遂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然而,原执行法院再次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时间久远,罗某用以提供担保的房屋具体位置亦无法确定,该案执行进展依旧缓慢。

        “难执行,才要我们交叉办嘛!再难啃的‘骨头案’,咱们要想方设法拿下!”大悟法院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着手该案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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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查线索 执行受阻

        准确掌握被执行财产的信息,是强制执行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和关键。大悟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线上网络查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仍旧“一无所获”。

        线上查控不行,那就线下调查!执行干警马不停蹄前往不动产中心,却被告知案涉房屋年代久远,具体位置已不详,即便找到位置,该房屋是否改建扩面等,还得进行现场测绘。

        那就去找位置!执行干警来到案涉房屋大概地点,挨家挨户调查涉案房屋情况,附近的人都表示不知情。

        案件始终一筹莫展。

        再阅案卷 峰回路转

        承办法官再次阅卷,在一份份笔录、一张张密密麻麻的文字里翻来倒去,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

        “太好了,有线索了!”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法官发现当年罗某向银行贷款时,该涉案房屋为罗某与妻子杨某夫妻共同所有,杨某曾出具承诺书,自愿以其与罗某共有的房屋为该债务提供担保。

        “既然罗某名下没有财产,杨某是他的配偶,涉案房屋是他们共同所有,那就查他配偶名下是否有财产!”承办法官遂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的财产共有人杨某的账户,并及时通知了杨某。

        释法说理 柳暗花明

        “你怎么能冻结我妻子的账户?她又不是被执行人!”眼看妻子杨某的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罗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

        “根据法律规定,你和你妻子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询、扣押、冻结。”承办法官向罗某解释道,“如果杨某认为法院冻结财产侵害她个人财产的话,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那我就去起诉!”罗某气势汹汹,其妻子杨某面色凝重,显得有些犹豫。

        承办法官立即从杨某这里作为突破口:“就算提起异议之诉,如果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起诉顶多是拖延了时间,你们这该还的债务是逃不脱的。”

        “如果不配合履行,我们将会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你们的征信会受影响,对你们的生活也会造成不便。”

        “你们逃了二十年债务,积累的利息也不少,如果你们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的话,我们可以组织你们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岂不更好?”

        ……

        在执行干警的持续劝说下,罗某终于松口,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在法院的组织下,孝感某公司与罗某、杨某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孝感某公司放弃利息,杨某自愿以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履行全部债务。

 

        “法官,特别感谢你们,过了二十年感觉没盼头的案子,在你们这儿终于了结了!”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孝感某公司将一面印有“执法如山扶正义,办案廉明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大悟法院执行干警手上,对大悟法院仅用27天高效执结其与罗某二十年旧案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