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小帅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后,约定女儿小星星和小美一起生活,小帅按月支付抚养费,每年寒暑假小帅可以探望小星星。但今年暑假,小美却不让小帅探望,这是怎么回事?
小美:小星星不愿意见小帅,我也没办法。
小帅:胡说,都是你教唆小星星,不让她见我!
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了离婚后夫妻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一方进行探望,权利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小帅:太好了,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把孩子给抢过来!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因此,法院不能强行把孩子执行回来。
在保障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的强制措施本身不是目的,只不过是手段,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会根据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探望权利人被拒绝探望子女原因。本案中,如果真如小美所说,小星星不愿见小帅,法院可进行疏导教育,但不能强制小星星去见小帅;如果是因为探望权利人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这一切的落脚点都在为孩子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上。
如果探望权利人觉得孩子跟随对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小美:你不支付抚养费还有理了?不支付抚养费,就别想看孩子!
本案中,小帅虽然没有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个不能成为拒绝对方探望的理由。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子女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因此,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孝法君提醒您,“协助探望应该、阻碍探望违法”。爱孩子,就别阻碍他拥抱父(母)爱,给他完整的爱,让孩子依旧在健康、和谐的环境里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