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云梦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促成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经承办人袁刚法官介绍,本案的调解过程有点曲折,我们且一起来看一下。
2022年3月11日,原告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老31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194KM路段向左转弯时,与沿31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38099元,其伤情经云梦立中法医司法所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为12%。原告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7436元。
案件经随机分案分给了民事审判庭的袁刚法官,袁法官经阅卷后发现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于是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均没有异议,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在于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已经年满68周岁,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误工损失的证明,因此对该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原告解释称自己是在农村种田,本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现在该证不慎遗失了。因双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调解失败。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袁法官向原告李某某所在的村打电话核实了相关情况,原告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确实以务农为生,而且现在农村种田的大部分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但是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证据,保险公司很难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为此,袁法官走访了原告所在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在该单位查询到了原告所在村的承包经营权统计台账明细表,里面明确记载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编码以及承包土地的面积等相关信息。在调取了该证据之后,袁法官组织了双方的第二次调解,保险公司在看到上述证据后,同意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我为群众办实事”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它真真切切的体现在云梦县人民法院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此次调解虽然过程有点曲折,但是通过法官细致、扎实的工作,最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切实、全面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