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注册谁有理?还真不一定

2026-04-28 15:5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赵文起    浏览: 132

商场、超市、小卖部……走在大街上,各种店铺招牌五花八门。如果别人注册了“家和超市”商标,你开一家“家和购物广场”,会不会被告侵权?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22年依法被授权使用一款文字图案组合商标,该商标由专属设计的红色“家和超市”文字、蓝色英文“supermarket”及红黄蓝三色图案组合构成,整体具备独特的视觉设计和辨识度。

乙商户于2019年合法登记注册“家和购物广场”字号,日常经营中使用“家和购物广场”作为门店招牌及线上平台名称。

甲公司认为,乙商户使用的“家和”字样,与其注册商标中的核心文字部分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商户停止使用“家和超市”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商户线下使用“家和购物广场”字样不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亦无法认定乙商户在线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遂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孝感中院严格按照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视觉、商标显著性、公众混淆可能性三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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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视觉比较方面,甲公司所持商标是“文字+英文+图形”的组合商标,拥有独特的配色、构图和整体设计风格。而乙商户使用的“家和购物广场”为普通标准字体文字,两者在字形结构、视觉呈现、整体风格上差异显著,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第二,在商标显著性方面,甲公司的组合商标的独特辨识度来源于文字、图形、色彩的整体组合设计,而非单独的“家和”二字,乙商户的标识与甲公司商标局部近似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第三,“家和”本义为家庭和睦,是汉语通用常用词汇,属于公共语言资源,并非甲公司独创、专属的臆造词汇,不具备独占排他的专有属性。乙商户使用“家和购物广场”字样,是基于合法工商登记的规范使用,无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刻意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存在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的侵权意图。

综上,孝感中院认定,乙商户使用“家和购物广场”字样不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不是“谁注册谁有理”。市场主体依法登记的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规范、善意、无攀附意图的字号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组合商标判定坚持“整体评判原则”,即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和保护范围基于整体视觉、整体设计综合认定,不得随意拆分、截取单一文字要素单独比对评判,片面扩大商标保护边界。对于“家和”这类公众熟知的通用日常词汇,任何主体不得通过商标注册独占公共语言资源,禁止其他市场主体的善意、规范、正当使用。商标权利人应当理性维权,严守权利边界,不得滥用商标权打压正常市场竞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