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公司住所地存在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

2021-10-14 10:23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是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服务对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外部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交易行为,又涉及内部利润分配、合并等组织行为,不同行为引发不同纠纷,起诉时管辖法院也因此有所不同。

今天,孝法君就来解读一下,公司所在地存在争议,如何确定管辖~

案例: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吉吉公司(化名)与同城公司(化名)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作为甲方的吉吉公司向作为乙方同城公司出租设备,同城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吉吉公司依约履行了出租义务,但同城公司却迟迟未支付租金。为维护自身权益,吉吉公司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注册地A地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同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吉吉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B地,A地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因此申请将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

对此,同城公司提交了一组工地存放建筑设备的照片作为证据。A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同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吉吉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A地,故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吉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关键点在于,吉吉公司的住所地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由此可见,在以公司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更密切联系原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起诉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在此提醒,当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本案中,同城公司仅提供一组照片,无法证明吉吉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B地,因此应以吉吉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A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