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是否就要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021-10-18 14:57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属管辖。其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较为常见。那么,是不是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都适用专属管辖呢?

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李某与吴某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理进行了分割,约定将位于武汉市D区一处房屋归婚生子李某佳所有;位于湖北省孝感市H区一处商铺归吴某所有。李某需配合吴某办理房屋和商铺的过户及相关手续。离婚以后,李某拒不配合吴某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李某独自住在协议中涉及的武汉市D区一处房屋,收取协议中涉及的湖北省孝感市H区的商铺租金,吴某与婚生子李某佳一直在外租房。故吴某诉至H法院。

H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H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D法院管辖。H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专属法院,H法院和D法院均有管辖权,吴某在H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H市中院。

【法官说法】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涉及房产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但是,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D区,因此D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但该类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