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摩托酿车祸,安陆法院向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4-08-13 09:02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朱珊 胡芳

        “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令》......”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向两名被告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令》,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为子女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16岁少年骑摩托酿车祸

        2023年8月5日,年仅16岁的高中生小亮(化名)骑摩托车将行人胡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小亮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胡某受伤后,前往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5月,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亮及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双方父母监护失职,发出教育指导令

        高考在即,为减轻孩子们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承办法官主动与原告协商,对该案实行延期审理,将开庭时间推迟到高考之后。

        经审理查明,小亮与小飞系高中同学,小飞将母亲的摩托车借给小亮骑行,小亮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小飞母亲不仅未购买摩托车交强险,对于小飞平时骑行摩托车的行为亦未加以管理。鉴于小亮、小飞的监护人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向小亮、小飞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其进行了教育指导。

        法官认为,小亮作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身体、心理等方面条件,均不适合骑行摩托车,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理能力有限,极易酿成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与财产伤害。小亮的父母对此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对孩子的不法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小飞的母亲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明知儿子小飞未成年及未取得驾驶执照,放任儿子骑行,对其车辆疏于管理,其自身行为未能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两名被告的监护人在接受法庭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意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不足,也认识到未达法定驾驶年龄的危害,表示今后会对孩子严加管教,同孩子共同学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做到时时提醒孩子遵守交通法规。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交通安全及法律意识淡薄,且预测和规避道路风险的能力较弱,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及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家长作为其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教育、监督未成年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未成人遵纪守法,同时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城区法庭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主动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