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江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自双方协议离婚之日至今,江某一直跟随江某某的父母生活。江某某对女儿一直未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江某某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江某的抚养费用。为了给女儿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牛某某将女儿带到四川达州读书,并要求江某某将女儿的抚养权转移给自己,因无法达成合意,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婚生女江某由原告牛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某从2022年开始,每年支付江某抚养费17877元,直至江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宣判后,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官依法独任审理。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矛盾达到水火不相容的程度,对此,法官采取将家庭教育指导直接引入法庭诉讼环节的灵活庭审方式,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到双方离婚后各自经历了不同人生。双方离婚后,牛某某返回老家四川达州;江某某与女儿在大悟县生活,一直未再婚,因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随着女儿成长进入青春期,父女之间极少沟通,导致其女儿出现试图割腕自杀的极端行为。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法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从多个角度,本着遵循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心理劝导和家庭教育指导,最后,双方表示相互理解,衷心希望对方今后的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好,一段双方离婚后仍然困绕了12年之久的恩怨情仇,这一刻,在司法的温暖下最终得以化解。
江某某当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法官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该案系孝感中院少年审判庭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探索采取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审理、独任审理的第一起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