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办理破产”工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

2020-07-28 15:20
来源: 孝感中院

   


关于深化“办理破产”工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升破产办案质效。规范使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六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三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两年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年。加大两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结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二、主要举措

(一)依法健全破产案件受理及分类处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准确把握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二)完善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省法院有关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相关指引和工作机制规定,明确简易破产程序案件范围,充分运用电子送达方式,简化债权人会议运作程序,尽量缩短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严格内部审限控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普通破产案件2年内审结。对未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应当履行延期手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活动,对未予审结的原因实行向市法院一案一报制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三)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为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四)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为抓手,切实推进信息化应用。推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功能升级,强化系统的统一运用,确保破产案件的应录尽录,加强对案件办理时间、费用成本的监督和统计。市法院每半年对各县市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加强利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吸引投资人的功能,为企业重整成功和资产整体处置提供支持。尽快实现与执行系统的对接,落实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最大限度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为顺利重整和整体出售提供基础。建立对破产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通道,有效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成本。完善落实网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中的通知与公告费用等。

(五)完善破产责任,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对破产欺诈、个别清偿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破产管理人请求适用破产行为可撤销、无效规则,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或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相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破产责任体系。

(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中级法院及各县市区法院建立成员固定的办理破产案件合议庭。根据推进破产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强化破产审判专业化培训,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司法能力。健全符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破产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建立破产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共同出台有关支持债务人财产追收、税收优惠、办理注销、信用修复的政策文件,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

(八)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办法》规定,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的考评制度,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在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上,注重在重整案件中适用竞争加摇号方式指定与案件相匹配的优质管理人,防止一刀切使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促进重整成功。

(九)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在市一级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确定主管单位。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完善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以加强行业自律、合作互助,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法院“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千方百计服务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根据本实施方案狠抓具体落实,确保务实、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具体落实。要牢固树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的责任意识,发扬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与孝感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和力度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尽快落地见效。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主动聚焦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及时主动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督办评价。坚持从严从实、务求实效,采取“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并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实落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对工作落实、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