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傍名牌”有风险 “搭便车”需谨慎

2023-08-28 11:14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易小丽 章军

        近年来,随着品牌效应的扩大化、多元化,一些经营者攀附知名商标,模仿知名度更高的商标品牌,混淆消费者的判断,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也对商标使用人的市场评价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知识产权团队线上高效调解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李某侵犯商标权一案,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美宜佳公司发现安陆某小区超市便利店招牌上醒目地写着“宜美佳”,但该商店并非特许加盟连锁店,而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针对该商店以“宜美佳”傍名“美宜佳”的商标侵权行为,美宜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店负责人李某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与李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耐心释法明理。但李某一开始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而是坚持认为自己的店名“宜美家”与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美宜佳”不同,尤其是字的顺序不同,并不存在侵犯美宜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李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表现出抗拒情绪,调解工作一时难以进行。

        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承办法官通过积极上门走访、利用休息时间同李某进行电话沟通的方式,结合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李某进行沟通。

        被诉侵权标识“宜美家”用于店招等处,且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被诉侵权标识“宜美佳”与涉案注册商标“美宜佳”字形、读音均相同、只是顺序不同,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误解。

        最终,李某认知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宜佳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但原告公司提出的50000元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李某的承受范围,调解工作又陷入了僵局。

        法院裁定

        考虑到被告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结合本地经济水平,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找到解决矛盾的平衡点,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美宜佳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美宜佳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

        商标系企业长期经营累积的无形财富,任何企图搭便车、傍名牌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都会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请广大经营者杜绝“商标攀附”“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诚信、规范经营,强化法律意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避免恶意抄袭、摹仿等商标侵权行为,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