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附件见下表)。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 案号 | 案外人 | 拟发放案款 | 发放事由 | 是否合议 | 执行人员联系方式 |
1 | (2025)鄂09执恢33号 | 福建汇尚行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26012202.9元 | 清偿执行款 | 是 | 刘法官:15172198333 |
2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2400000元 | 清偿执行款 | |||
3 | 湖北省应城市税务局 | 2617004.10元 | 清偿税款 |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