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注意!“熊孩子”燃放烟花 小心伤人又伤财

2023-12-19 15:53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作者: 赵娅明

        “火树银花触目红,接天鼓吹闹春风”

        自古以来

        不少文人墨客着笔描绘了烟花的绚丽

        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烟花虽美

        稍有不慎

        便会造成人身与财产的损害

        “熊孩子”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造成他人受伤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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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小宇(化名)与原告小辰(化名)在玩耍过程中,小宇不慎将烟花扔到小辰的身上,烟花落入小辰颈内,造成小辰受伤。伤后,小辰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武汉市医院住院。出院后,经鉴定,小辰不构成伤残,但后续仍需要治疗费7-10万元。因赔偿问题,双方监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辰的监护人起诉到云梦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宇及其监护人赔偿因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治疗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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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孩子父母的邻里关系,判决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受案以来,承办法官坚持以调解化解纠纷。11月7日,承办法官邀请云梦县伍洛镇人大代表、金牌调解员计俊文、聂玉清,并组织双方家长到伍洛镇矛调中心进行调解,希望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友好协商。

        通过法官释法、人大代表说理,被告小宇的家长认识到了自己监护责任的缺失,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表示,希望能适当减少赔偿金额。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造成损害也并非故意为之,原告小辰的父母同意谅解,也同意调解方案。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往往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否则,若发生伤害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