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企经济纠纷中,坚持善意文明保全司法理念,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提供部分反担保,及时解除对公司账户冻结措施,将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在原告漳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生物热能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生物热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万余元以及利息。一审期间,原告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汉川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
保全措施采取后,被告湖北省某生物热能公司向汉川法院提出申请和情况报告,表示公司系汉川某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应商,服务保障园区30余家企业,此次冻结的账户中其中3个账户为企业贷款账户,如果长时间冻结有可能导致银行根据协议进行抽贷,适时公司会产生资金断裂情形,将严重影响公司运作,并直接影响园区企业生产经营,请求解除对3个银行贷款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现金50万作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担保。
汉川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迅速进行综合研判,当即予以审查,在核实反担保措施成立后,第一时间告知原告方的同时,迅速开展解除保全措施,加快处理节奏,压缩立案时间,跟进解封进度,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审结,既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转。
此案系汉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写入“营商环境”。汉川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涉企案件的保全、查封等强制措施严格必要性审查、精准评估,努力平衡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为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创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治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赢得企业赞誉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