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金融” 共筑调解桥梁

2024-09-05 16:24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罗歆怡 李洁

近日,孝感中院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了妥善化解涉民生案件,同时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孝感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共同推进金融纠纷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夏某、魏某、李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向三被告发放贷款,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为三被告的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自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随后,某银行向三被告足额发放了贷款。三被告也为案涉房屋先后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首次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但始终未办理产权证及抵押证等银行需要的相关证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三被告贷款长时间逾期,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孝感中院调解员在组织原被告调解时,主动邀请孝感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专业调解员参与其中,力求齐聚一堂,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纠纷。调解当日,原告某银行和某置业公司代表到场参与调解,但三被告未到场。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

提供担保的某置业公司认为三被告的房屋已办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参照武汉市的类似情况,应认定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三被告在贷款逾期后,银行可行使抵押权,就三被告抵押的商品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不能再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但银行代理人则认为被告还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因此某置业公司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们前期跟贷款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沟通,只要他们配合我们办理抵押证,我们马上就撤回对贵公司的起诉。现在他们还贷时间逾期,我们还多给了他们三年时间正常还贷。”银行代理人郑某耐心解释道。

担保公司表示很无奈:“我们作为开发商不能办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个证只能由业主自己去办理,我们也没有办法。他们的房屋没钱维修,我们垫付了相关费用,现在还要找我们追责,我们认为不合理。”

“其实之前这种类似案件在一审就调解成功了,出判决还是第一次。我们是更愿意调解结案的。”银行代理人郑某极力要求调解处理。

金融机构调解员见双方态度已经缓和下来,立马趁热打铁,指出现阶段调解的难点在于贷款人既无能力还款,也找不到人,需要某银行和某置业公司齐心想办法先联系到贷款人。同时,针对贷款人短期拿不到一大笔钱还贷的情况,建议银行做出一定让步,拿出符合当事人预期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

“我们会积极想办法联系到贷款人。目前已经是低息长期贷款了,我们也会向省行再次申请,争取到符合当事人预期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银行代理人郑某态度诚恳。

  “贷款人今天不在,调解也无法继续进行,但是大家已经认识到相互扯皮推诿并不能解决矛盾根本,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促进案结事了。”调解员说。

在法院和金融机构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某银行和某置业公司缓和了剑拔弩张的气势,就处理方式、处理方案达成初步共识,为进一步化解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让本案调解僵局又见曙光。

下一步,孝感中院将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推进金融司法协同、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