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群众330人 涉案金额近600万元“蛋白虫养殖回购骗局”案二审宣判

2023-08-21 08:33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杜志

        最稳定的养殖回购项目—蛋白虫养殖+黄骨鱼养殖+泥鳅养殖”“投资少、见效快、效益稳,轻松年收入几十万”这样的宣传广告,你心动了吗?

        上述所谓的养殖回购项目就是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局,类似“蛋白虫”养殖不仅养不活,而且更不会有人回购。2023年7月19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某某等20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其他从犯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等人明知某信公司无养殖基地、无技术、无成品回购深加工的能力,仍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养殖项目高收益时获取客户浏览信息,然后安排“话务员”根据客户预留联系方式,按事先设定话术,虚构包技术包回收包产量,投资小见效快,周期短生长快,抗病强成活率高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签订养殖合同,以出售价值低廉的黄骨鱼、泥鳅谎称为优质“华科10号”苗;以出售黄粉虫和大麦虫谎称为“蛋白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养殖黄骨鱼、泥鳅、蛋白虫出现大量幼苗死亡时,安排“技术员”又以兜售“营养液”、“消毒液”的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对部分存活幼苗养殖为成品后被害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时,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约,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审计,该团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330人累计589余万元。

        汉川法院一审认为,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孝感中院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宣称蛋白虫特别好养而且短期内能有高收益,如果真如诈骗团伙所说为何不自己养殖反而出技术让你养殖赚大钱?根据涉案人员供述,该犯罪团伙所有的“流程”都是按照话术本来,受害人一不小心就成为剧本中的“演员”。在此特别提醒养殖行业从业人员,要警惕生态养殖“回购”陷阱,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遇到疑似经济诈骗行为,要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小知识: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