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报名线下补习学校,疫情原因导致补习学校无法线下授课。补习学校因此安排网络教学,学员未提出异议且接受补习学校教学、管理等服务。课程服务结束后,学员诉请补习学校退还学费,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2日王某为其女申报了某补习学校2020年上学期艺术文科16人精品小班,学校为王某之女减免了住宿费、伙食费以及2000元学费,王某共交培训费27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补习学校自2020年2月1日开始了线上实时直播教学,王某之女按补习学校安排进行了网络教学学习。2020年5月2日晚,补习学校向学生及其家长发送《关于后期能否复课说明及相关安排》,表示若学生想回原学校上课,可在班主任处进行登记,若不回原学校上课,则需做好线上教学到高考的准备。后部分学生表示回原学校上课,补习学校即退还了该部分学生的剩余学费。王某之女没有申请回原学校上课,继续留在补习学校处学习,后又参与补习学校组织的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高考前结束的线下集中教学。王某之女高考后要求补习学校退还学费278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补习学校返还王某培训费12200元(27800元-19800元+住宿费1200元+伙食费3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王某交纳的27800元是否包含住宿费、伙食费,补习学校应否退还培训费。
法官说理
学校仅收取了学费,并未收取住宿费、伙食费。该补习学校招生简章载明:艺术文科16人精品小班收费29800元,艺术文科25人冲刺班收费19800元,住宿费一学期1200元、伙食费一学期3000元。且部分学生在学费之外额外交纳了住宿费和伙食费亦可说明住宿费和伙食费未包含在学费中。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前期补习学校不能进行线下授课,故学校采取线上授课的方式,王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参与了网络学习;在学校征求学生及家长是否选择回原学校上课时,王某选择继续留在补习学校学习。上述情形均应视为王某对于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认可。
同时,因2020年高考延期一个月,学校未额外收取学费主动延长了一个月的线下教学时间,学校对于案涉教育培训合同尽到了充分、善意的履行义务。且补习学校在线上、线下进行教学时均按照精品小班、精英班、冲刺班等班型进行了管理和教学。
二审据此改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此案判决后,部分处于观望状态拟提起诉讼要求退费的学生家长遂放弃了提起起诉。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影响较大,小微教育企业经营本就举步维艰,本案在厘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公平公正地保护了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更好营商环境,同时也弘扬了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