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室内停放+违建货棚,安全隐患很大,法律后果很严重!

2021-04-25 18:08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郭嘉华    浏览: 1155

引言:电动车室内随意停放,房前屋后搭建棚子,方便了自己,却埋下了祸根。一宗案件告诉你,电动车室内停放+违建货棚,隐患很大,后果很严重!

近日,孝感中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自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熊某、周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均上诉至孝感中院。孝感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熊某经营的玩具批发店,与周某经营的电器店相邻。2019年7月11日,熊某将其所有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内,电动三轮车电气故障自燃引发了火灾,大火引燃了电器店后部周某搭建的简易货棚内的货物,继而引燃了电器店内的货物,导致批发店及电器店两家店铺和存放的货物烧毁。

本案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法条速递: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电动车室内停放,熊某承担主要责任!

熊某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尽量不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如果确需要停放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发生。但是熊某疏忽大意,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且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该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是造成本次事故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70%责任。

搭建简易货棚,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违规搭建简易货棚,并在简易货棚内存放货物,致使大伙引燃了简易货棚内存放的货物导致其店铺被烧毁,周某对火灾的蔓延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熊某责任,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30%责任。

法官提醒:据了解,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