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2026-03-30 16:48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郭玲君 石丹    浏览: 171

打工人遭遇职场“突袭”,公司一纸通知便随意调岗,薪资更是大幅缩水,怎么办?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厘清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边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也向违法滥用用工权的企业敲响警钟。

【简要案情】

2011年,李某某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生产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员工能力表现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书面提出变更,另一方三十日内未书面答复视为不同意。

2024年9月,某服装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李某某出具调岗表,将其从车间主管调至市场部业务员,月工资从13500元降至3500元,要求李某某签收,李某某当场明确拒绝。

2024年10月,某服装公司再次发出调岗通知,要求李某某限期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5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李某某认为某服装公司违法调岗降薪、不提供原劳动条件,当日向某服装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服装公司需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18万元。某服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具备合理性、合法性,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某服装公司将李某某从生产管理岗调至业务岗,工作内容、岗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且薪资大幅降低,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某服装公司未与李某某达成一致,在其明确反对后,仍强行要求到岗并以旷工相威胁,不再提供原岗位劳动条件,且未能举证证明调岗的合理依据,其行为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服装公司诉讼请求,某服装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边界,更不能沦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属于核心条款,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