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民生,为务工者撑起“安全保护伞”

2026-09-03 16:36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郭玲君 涂海燕    浏览: 62

建筑工地风险隐患多,务工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后,往往面临责任认定复杂、赔偿难以落实等难题。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厘清各方责任,用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受伤农民工王某依法争取到22万元赔偿,切实守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意外罹祸 务工受伤致残

2022年5月,被告湖北某物流公司将某仓储项目工程总发包给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2023年3月,某工程公司将该工程乳胶漆墙面作业项目分包给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其员工张某雇请王某在项目中从事刮腻子工作。

2024年6月5日,王某站在脚手架上刮腻子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6万元。2025年1月17日,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后续还需进行康复训练。

明责断案 司法守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雇请从事建筑劳务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作业方,未对王某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加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王某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导致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另查明,总承包工程公司已为该工程项目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施工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认定,王某在案涉工程施工时受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0万元,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2万元,下余经济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建筑施工领域的重要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投保相关保险,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同时,广大务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如若发生人身伤害,注意保存用工记录、诊疗票据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