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关我们股东什么事?”
“我已经把股权转让了,更不关我的事了!”
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里,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气愤不已,言语激动,向法官表达着不满。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胜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依法终本。
后申请执行人王某胜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股东王某忠、王某育、霍某、陈某等四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官审理
执行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王某忠、王某育、霍某、陈某为该公司股东,王某忠、王某育、霍某、陈某分别认缴5%,70%、5%、20%。2022年4月7日,陈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因王某忠、王某育、霍某未能向法院提供已实缴出资到位的证据并到院听证,陈某也未向法院举证已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因此,孝南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胜申请追加王某忠、王某育、霍某、陈某等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遂裁定追加上述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结果
裁定生效后,王某胜立即向孝南法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强制执行。孝南法院即对“新的”四名被执行人进行系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以及股东王某忠、王某育、霍某、陈某的账户。四名被执行人得知后,轮番联系执行干警,情绪非常激动且明确表示本案是公司欠钱与自己无关,且拒不履行。经过执行干警反复多次沟通,几人才表示愿意履行,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
法官说法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比例并不低,这些案件中,也不乏出现被执行公司经营困难、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的情况。因为被执行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大多会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就没办法实现债权了吗?其实不然,“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的条件时仍可恢复执行。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条件满足的话,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